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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度县(区)、开发区和市直单位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1-22 21:53:00    作者: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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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度县(区)、开发区和市直单位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宿办发〔200762号  2007518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2007年度县(区)、开发区和市直单位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度县(区)、开发区和市直单位目标考核办法

  为确保2007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制订2007年度县(区)、开发区和市直单位目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市直各单位,各县(区)经济开发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县(区)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市委、市政府与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2007年目标责任状》。

  (二)对开发区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市委、市政府与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签订的《2007年目标责任状》,各县(区)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公开承诺的主要内容。

  (三)对市直单位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市分管领导与市直各单位签订的《2007年目标责任状》。

  三、考核组织

  (一)县(区)、开发区目标考核

  由市目标办牵头组织各项指标业务主管单位做好各项指标的考核工作,市目标办对各项指标考核得分进行汇总。

  县(区)、开发区目标设置、分值和市牵头考核单位情况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市直单位目标考核

  个性目标由市目标办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评分,考核组由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各责任单位办公室主任为成员。

  共性目标由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评分,其中完成市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党风廉政建设指标由市廉政办、市检察院负责考核,市廉政办负责考核结果汇总;精神文明建设指标由市级机关工委、双拥办、总工会、人口计生委等单位负责考核,市级机关工委负责考核结果汇总;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确保政令畅通指标由市委办、市政府办负责考核;策应扶持工作指标由市发改委负责考核;软环境建设指标由市软建办负责考核。

  行风(服务对象)评议由市纠风办负责考核。

  市直单位目标设置、分值和市牵头考核单位情况见附件4。

  四、考核评分

  (一)县(区)考核评分

  2007年县(区)目标分为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发展目标两大类,经济类目标包括综合指标、工业经济、开放型经济、农村经济、服务业、可持续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策应扶持工作等8个方面24个指标。社会发展类目标包括城市建设、教育培训、人口、社会治安、农村工作等方面20个指标。县(区)目标总分值为100分,两类指标按双百分制进行考核,分别占总分值的80%和20%。

  1.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等23个量化指标按目标完成率计分,计算公式为:

  目标得分=基本分值×目标完成率

                本年实绩

  目标完成率=                   ×100%

                  本年目标

  2.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等19项综合指标由市相关考核部门制订考核细则,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市目标办按该项指标所占分值权重计算最后得分。

  3.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指标按每增长1%加1分计分,得分上不封顶。完成计划生育率指标得基本分,未完成得零分。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等12项指标得分上不封顶。当年新增工业企业注册资本等30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基本分值。

  (二)开发区考核评分

  各开发区目标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定量指标按目标完成率计算得分,各项指标得分均不封顶。计算公式为:

  目标得分=基本分值×目标完成率

           

                  本年实绩

  目标完成率=                   ×100%

                 本年目标

  完成精品城市创建目标任务指标由市城管局牵头制订考核细则,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市目标办按该项指标所占分值权重计算最后得分,最高得分不超过基本分值。

  (三)市直单位考核评分

  市直单位目标由个性目标、共性目标和行风(服务对象)评议3部分组成。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的市直单位目标总分值为100分,其中个性目标30分,共性目标60分,行风(服务对象)评议10分;未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的市直单位目标总分值为70分,其中个性目标30分,共性目标30分,行风(服务对象)评议10分。

  1.个性目标。个性目标总分值为30分,各单项个性目标的分值由市目标办根据个性目标具体内容分别确定。

  2.共性目标。共性目标的指标和分值为:完成市招商引资任务,基本分值30分;挂村帮扶工作,基本分值5分;党风廉政建设,总分值4分(其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1分);精神文明建设,总分值4分(其中党建、双拥、结对帮扶困难职工和计划生育等工作各占1分);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确保政令畅通,基本分值4分;策应扶持工作,基本分值8分;软环境建设,基本分值5分。

  3.行风(服务对象)评议。基本分值10分。

  4.评分办法。对市直各单位个性目标中的量化目标按目标完成率评分,非量化目标由考核组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评分。完成市招商引资任务得分上不封顶,其它目标最高得分为基本分值。

  (四)加、减分办法

  1.市直单位(不含内设科室或下属单位)本年度获得中央或国务院表彰的加3分,获得国家有关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2分,在省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评比中获第一名或一等奖的加2分,在省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评比中获先进单位奖或一等奖以下奖项的加1分。加分奖项认定以获奖文件、证书等为依据。考核结束后符合上述条件的奖项在下一年度考核时予以加分。

  对获得国家或省级领导小组表彰的奖项,分别加2分、1分。

  2.未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的市直单位取得招商引资实绩的,按固定资产投入每100万元加3分计分。

  3.对在挂村帮扶中直接投入无偿资金5万元以上的市直单位,给予适当加分,加分不超过1分。

  4.凡受到市联合督查组通报批评的单位,在年终考核时每次分别扣0.5分。对报送督查事项进展情况不及时,出现拖拉、扯皮等现象的,由联合督查组发出《催报通知》,在年终考核时每次扣0.5分。

  5.各被考核单位在目标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分别从总分中扣3分:

  因行政行为不当引发死亡或大规模集访恶性案件的;

  发生重特大火灾责任事故的;

  在生产中发生重大死亡责任事故的;

  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专项整治中发现重大问题或发生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的;

  党政主要领导因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紧急信息(指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它重要紧急情况),给市委、市政府工作造成被动或严重后果的。

  五、日常考核

  为及时掌握各项目标的实施进度,保证重点目标的完成,建立报表、分析、督查和验收制度。

  (一)报表和分析制度

  每月15日前由各县(区)目标办按月填报重点目标完成情况表并报市目标办,市目标办组织市相关单位核查后,通报重点目标完成进度情况。每半年由市牵头考核单位和各县(区)目标办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目标办。

  (二)督查和验收制度

  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和市目标办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重点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地督促检查。为保证目标完成质量,对县(区)部分目标实行验收制度。

  目标执行中如遇特殊困难和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分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市目标办。

  六、考核奖惩

  考核奖惩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有奖有罚、以奖为主的原则。根据被考核对象的不同特点,将三县两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列为一组,将市直被考核单位列为一组,将各县(区)开发区列为一组,分别进行考核奖惩。

  (一)奖励

  1.县、区(含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下同)目标管理奖。

  对年终目标考核总分达90分以上的县(区),按得分从高到低评选目标管理一等奖、二等奖和完成奖。

  对获得目标管理一等奖的县(区),发奖匾一块,奖金15万元。

  对获得目标管理二等奖的县(区),发奖金10万元。

  对获得目标管理完成奖的县(区),发奖金6万元。

  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2.市直单位目标奖。

  按年终目标考核得分从高到低评选目标管理先进集体奖和目标管理完成奖。

  对获得目标管理先进集体奖的单位,授予奖匾一块,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1500元,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每人1000元;机关工作人员人均目标完成奖上浮20%,并适当提高优秀公务员评选比例。

  对获得目标管理完成奖的单位,发放机关工作人员目标管理完成奖,奖金额根据年终考核结果确定,不搞平均主义。

  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3.单项奖。

  设立招商引资贡献奖、企业上规模特别奖、纳税大户特别奖、全民创业促进奖、新农村建设奖和开发区发展奖等6个单项奖,各单项奖分别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办、市目标办等单位牵头制订评奖细则,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评选,评奖情况报市人事局备案。

  (二)处罚

  对年终考核得分落后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单位工作人员人均目标完成奖下浮20%。

  对未完成计划生育指标的县(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奖资格。

  本办法由市目标办负责解释。

  (注:附件1-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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