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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实施招投标市场准入制度
发布时间: 2008-09-19 08:53:00    作者: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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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使宿迁市招投标工作处于全省领先位置,日前,宿迁市出台《宿迁市招投标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招投标市场。
         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强化招投标采购管理,整顿和规范招投标采购市场秩序,指导市场各方主体建立并完善招投标采购市场的社会信用机制。宿迁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将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发放《宿迁市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格证》,《准入资格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复审一次。未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证无效。投标人凡在市、县(区)属重点工程项目中存在未按合同期竣工的在建工程项目,除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外,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一律暂停其市场准入资格。投标人、中介机构未经登记或因不良行为被公示期间,不得进入本市招投标市场;凡在本市招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违纪情节特别严重被列入黑名单的,永久禁止其进入本市招投标市场。《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市场准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市场准入的审查内容,从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履约情况、施工质量、完全措施等方面,详细列举了31种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情形、7种不良行为认定情形和必须具备7种进场条件情形,基本涵盖了近年来工程建设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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