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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发布时间: 2007-11-28 09:11:00    作者: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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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依据

  1.《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第二条;
  3.《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第5号令);
  4.《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第9号令)。

行政许可条件

  1.有以下情形可以核准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受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的;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2.有以下情形可以核准不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2)抢险救灾的;
(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4)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核准自行招标:
项目单位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
(2)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3)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
(4)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申请材料目录

  1.招标基本情况表;
  2.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证明材料。
材料份数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的要求相同。

申报时间

 

行政许可程序

  1.招标事项的核准,随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或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一并进行,程序相同。
  2.对核准的招标事项出具《项目核准意见表》,附在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者企业投资项目《项目核准决定书》中。

办理期限

    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期限或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期限相同。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机构或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办理机构相同。

示范文本
变更

    已经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确需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项目核准意见表》核准的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机关报告,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备注

  1.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设置有关招标事项的内容;
  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设置有关招标事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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