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宿办发〔2007〕103号 2007年9月20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有关单位:
2007年8月7日,省农林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民政厅、省委农工办、省政府纠风办、信访局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苏农经〔2007〕15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宿迁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
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以来,全市各地各级开展了大量工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得到了进一步稳定,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不少地方仍存在随意调整承包地,超标准预留机动地,承包土地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违规发包集体土地,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再高价发包,截留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农民土地征用补偿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不到位等问题。省农林厅等7厅(局、办)根据省政府和国家农业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农经发〔2007〕14号)要求,联合行文对全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工作重点突出、要求明确。全市各地各级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针对我市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整改,抓好落实,务必取得实效。
二、准确把握工作重点
除抓好省农林厅等7厅(局、办)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中的八方面重点工作外,要结合我市实际,再突出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圆满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工作。早在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期,我市由于少数地方工作不到位,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滞留在乡、村,没有真正发放到农民手中。1998年以来,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土地流转、土地征用占用数量的增加,农村居民户数和人口的变化,地证不符、证书遗失、毁损、无证承包等现象大量存在,承包经营者申诉难、维权难等现象十分突出。2004年省政府就对此项工作作了部署,这次又对“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证书‘四到户’”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此,各地要督促乡镇政府将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工作作为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点内容,采取措施,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农民手中。二是治理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城乡结合地区的农民土地合法权益被侵占的行为。要将农民应得的征地补偿款及时、足额地支付到位,防止被截留、挪用。要防止在新农村建设中违反农民意愿借机多占土地,甚至炒卖地皮现象。切实纠正盲目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的行为。坚决纠正一些地方政府低价征收城市郊区、镇区的农村土地,从中谋取高额差价的行为。三是以加强基层干部作风建设为重点,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当前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形成的因素较多,解决难度较大。各县(区)要将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作为加强基层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尽快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工作。要建立健全仲裁工作机制和配套制度,强化仲裁员队伍培训。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强化工作措施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为副组长,市农工办、国土资源局、监察局、民政局、信访局、纠风办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工办,王庚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史硕举、张俊业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协同抓的领导分工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督促检查,对土地突出问题较多、积累时间较长、处理力度较小、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不及时、解决问题不彻底的地方和单位,要将其作为监控重点,实行目标管理,限期整改到位。市里将对各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各县(区)要在2007年11月底前将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市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4368485)。
附件:
省农林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
省民政厅省委农工办省政府纠风办省信访局
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苏农经〔2007〕15号 2007年8月7日)
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领导同意,按照国家农业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农经发〔2007〕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2007年各地要切实解决普遍存在的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主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全面落实。全面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依法做好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续完善工作,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证书“四到户”水平明显提高,2007年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户率达到95%以上。对于少数地方目前确实难以“确权确地”到户的,可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通过“确权确股”等方式落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纠正和查处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民承包地、超标准预留机动地、违法发包“四荒”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干部作风简单粗暴和违法行政等突出问题,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三)土地纠纷调处机制得到健全完善。普遍建立信访、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渠道解决土地纠纷的调处机制,强化土地信访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完善工作手段,规范仲裁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努力做到把纠纷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四)土地承包规范管理得到切实加强。扩大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档案资料信息化管理试点,提高土地承包与流转信息化管理水平。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等工作得到明显加强,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
(五)征地补偿依法足额到位。进一步增强依法依规用地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及时足额拨付征地补偿款,纠正征占用土地过程中其他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六)基层干部作风得到明显改进。进一步强化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意识,增强贯彻执行党在农村土地政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做到执政为民、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二、工作重点
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为目标,以纠正和查处农村土地承包、征占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为重点,切实解决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突出问题。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要在检查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征占地情况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是:
(一)检查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完善情况,依法纠正以“两田制”和城镇建设规划需要等为由不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不到户、土地承包合同未签订到户的问题;切实解决土地整理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落实到原承包农户等问题;
(二)检查承包期内收回和调整农民承包土地的情况,依法纠正以“村规民约”和征地补偿矛盾纠纷等为由收回和调整农民承包地的问题,尤其要坚决纠正对婚嫁、丧偶和离异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侵害;
(三)检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依法纠正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的问题;
(四)检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的公开和民主管理情况,依法纠正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
(五)检查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情况,依法纠正农村土地承包无档案和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六)检查农村土地问题信访情况,依法纠正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职能部门不作为、干部作风简单粗暴等问题,切实解决土地承包信访的历史遗留问题;
(七)检查农村土地征占用过程中,各种补偿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做好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工作。
(八)检查其他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问题,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三、工作步骤
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分动员、自查、整改、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阶段(8月底)。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提出本地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明确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安排和目标要求,把专项治理的任务抓紧部署到每个乡镇、村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深入细致地开展动员活动,把开展专项治理的目的、任务和要求传达到广大干部群众。加强法律政策的宣传普及,组织广大干部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深刻领会和掌握各项规定,引导和组织广大农民群众积极配合搞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阶段(9月)。动员工作完成后,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对照农村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开展自查活动,组织力量对每个村、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土地征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理清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的重点、时限、措施和具体要求。
(三)整改阶段(10月)。按照整改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整改,纠正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健全机制,制定制度。自查与整改可以交叉进行,做到边查边改,随时发现问题,随时纠正。对土地问题矛盾较多,群众意见不一,土地政策法律难以落实的村,县、乡要派驻工作组,进行工作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
(四)总结阶段(11月)。整改工作基本完成后,各地要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认真进行总结。11月底前,将全省开展专项治理情况报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四、工作要求
(一)组建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为保证专项治理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成立由省农林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民政厅、省委农工办、省政府纠风办、省信访局组成的全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政策指导和重大案件查处、信息交流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林厅。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和分工,安排得力人员,保证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要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领导配合抓的领导分工责任制,实行分区包片抓点,责任到人、任务到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搞好专项治理。
(二)明确部门职责,搞好协调配合。农林厅负责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牵头和组织协调,并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治理的相关工作;国土资源厅负责征占农村土地突出问题治理中切实纠正征地补偿款不能及时足额支付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等侵害农民权益行为;监察厅和省政府纠风办负责组织查处农村土地承包违法违纪和违法违规征占农村土地行为;民政厅负责全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相关事务;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研究新时期农村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指导;省信访局负责落实信访责任制,加强督查督办。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克服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等困难,保证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精心组织实施,注重工作实效。各级要认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抽调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作人员参加专项治理工作。要抓好督促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办法,切实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逐项落到实处。对近年来土地信访高发、土地纠纷频发的地区,要将其作为监控重点,实行目标管理,限期解决。
(四)抓好督导检查,建立长效机制。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督导组,分区包片对本地区专项治理开展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跟踪督办。对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不及时、工作不到位、整改不认真,解决问题不彻底的要限期整改;对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的要通报批评;对在专项治理期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法违规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视为顶风违纪,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全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适时对各地进行重点抽查。各地要把妥善解决农民反映的有关问题作为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提出标本兼治的措施,建立多部门协调解决农村土地突出问题的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以协商、调解、仲裁、司法等多渠道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调处机制,维护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
各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8月25日前将确定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牵头单位及其联系人、联系方法报送全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11月20日前将本地区开展专项治理情况报告(包括专项治理开展情况、查出的突出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取得的成效,仍然存在的问题,今后的工作打算与重点等)报送全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 址:南京市龙江小区月光广场8号(省农林厅农村经营管理处);
邮 编:210036;联系人:王建华;
电子邮件:wangjh@jsagri.gov.cn;
联系电话:86263430、86215719、86215722(传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