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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在境内河湖建立“河(湖)长”制
发布时间: 2008-04-01 14:33:00    作者: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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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大对地方河湖水环境保护、管理和整治等工作的监督,从即日起,宿迁市境内河湖全部建立“河(湖)长”制度,由各级人大、政协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河(湖)长”,实行“一河(一湖)一长”。

宿迁有洪泽湖、骆马湖两大湖泊,还有大运河、古黄河等近1700条河流,其中流域性河流9条,区域性河道14条,骨干河道39条,水域面积350余万亩,常年蓄水量30多亿立方米。但是由于该市河湖均为过境客水,自净能力差,因此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生态环境,必须从保护河湖开始。

建立“河(湖)长”制度后,该市的重点水域水环境功能区河湖由市人大、政协领导担任“河(湖)长”,其它流域性、区域性河湖及重要骨干河道由县(区)人大、政协领导担任“河(湖)长”,一般河湖、水库、塘坝、沟渠由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担任“河(湖)长”。

“河(湖)长”将按照“此河我负责,污水不准排,垃圾不能倒,我们齐维护,清水留人间”的总体要求,督查各级政府制定的河湖综合整治方案,确保2010年全面实现水质达标目标。根据规定,“河(湖)长”每月应至少到现场调研察看一次,每半年就河情、水情向各级政府综合通报一次;对存在的污水排放、垃圾倾倒、违章耕种、过度养殖等问题,可召见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督查整改情况;可以指定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招募社会的志愿者参加护河(湖)小组;可以要求媒体对河湖管理与维护情况进行舆论监督,听取沿河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水环境保护的意见;随时调阅环保、水务、农林、国土等部门有关水情、水质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有权公开曝光;参与治污减排、防汛抗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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