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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实施城市绿地补偿办法
发布时间: 2008-09-18 10:15:00    作者: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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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强化对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确保城市绿化达标,日前,宿迁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出台了《宿迁市城市绿地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
  意见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和城市规划要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园林、规划部门审查通过方可实施。配套绿化不达标项目建设单位,按不足的绿地面积向市园林主管部门缴纳异地建绿补偿费,或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定地块上按要求建设绿地。异地建绿补偿费具体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800元、600元和400元,异地建绿补偿费按政府非税收入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绿地建设。意见还规定,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且未缴纳异地建绿补偿费的,工程不得竣工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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